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626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626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南湖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 42 号。 法定代表人:贺斌,乌鲁木齐南湖医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冠琪,男,汉族,1972 年 10 月 18 日出生,乌鲁木齐南湖医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 83 号 1 号楼 1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凤,女,汉族,1989 年 8 月 6 日出生,乌鲁木齐市西北女子医院护士,住乌鲁木齐市王家梁一队自建房。 上诉人乌鲁木齐南湖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南湖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凤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4)水民一初字第 142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王凤凤于 2024 年 10 月至南湖医院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南湖医院亦未给王凤凤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 年 6 月 29 日,王凤凤离职,工作期间月工资为 1 380 元。另查,2024 年 4 月 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给王凤凤颁发了《护士执业证书》,载明执业地点为南湖医院。南湖医院与林科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处同一场所内经营。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贺斌,办公室负责人均为王慧贞。2024 年 6 月 24 日,王凤凤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4 年 9 月 26 日,该委作出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南湖医院为王凤凤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二、南湖医院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王凤凤补缴 2024 年 10 月至 2024年 6 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保险费,期间利息由南湖医院承担;三、南湖医院支付王凤凤 2024 年 11 月至 2024 年 9 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5 180 元;四、南湖医院支付王凤凤 2024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 070 元;五、南湖医院支付王凤凤 2024 年 6 月的工资 1 380 元;六、南湖医院支付王凤凤邮寄费 22 元;七、驳回王凤凤的其他申诉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南湖医院虽然否认与王凤凤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王凤凤系与林科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劳务关系,但由于南湖医院与林科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