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主体变更劳动合同 主体变更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据此,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主体变更为新的企业
当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一成不变,企业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协商变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的规定直接给予企业该等选择权: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能会给企业行使这方面的选择权带来障碍
这条规定称: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这条规定,只有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能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由此产生的矛盾,还有赖有关部门明晰解决
劳动合同 主体变更 2 甲方:(新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丙方:(原用人单位)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今后取代丙方继续与乙方履行劳动合同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丙双方现有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丙方主体由甲方取代
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签署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变更为由甲方和乙方继续履行,丙方的权利、义务均随之全部转移给甲方
同时,丙方不再作为原合同(原劳动关系)的
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认,本协议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