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 1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 2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 3 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4 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 5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常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 7 条员工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