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医疗服务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病员因病到医疗单位就诊,医疗单位接受病员并为其治疗,这本身就表明病员与医疗单位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
我国有的学者将这种合同称为医疗服务合同,是适当的
医疗服务合同在订立`内容`履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方面,都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符合关合同的定义,是一种民事合同
同时,医疗服务合同也有某些自身特点
第一,医疗单位承担着病员或其家属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医疗单位必须接受病员就诊并为其治疗,不得拒绝进行治疗或者随意将病员转院治疗
在我国,现在医疗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
有的医疗单位是内部医疗服务机构,只接受本单位或本系统病员就诊
由于经营方向的差别,各医疗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营业范围内,接受病员就诊
但对危重病员,任何医疗单位均不得以营业方向受到限制为由拒绝救治病员
江苏省规定,对危、急、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单位与病员或其家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其中,医疗单位是合同主体的一方
医务人员是根据人事行政制度、劳动行政制度由医疗单位聘用或雇用的,他们只是医疗单位的业务人员而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立主体
病员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另一主体
在我国,由于对国家机关和其他公有制单位的职工实行费医疗制度,但它们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而只是从属于病员一方进行付款,无权就医疗质量要求医疗单位承担责任
但在与医疗费有关的案件中,病员或其家属所在单位却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第三,医疗服务合同的有些内容难以事先确定
一般民事合同在订立时,往往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事先商定
合同内容具有经事先商定和权利义务具体化的特点
俣在医疗服务合同中,除少数合同内容属事先具体商定者名,大多数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处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