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假如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
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
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实行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实行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