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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母婴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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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母婴安全管理课程内容一、产科现有新风险趋势二、产科安全质量指标动态管理三、母婴安全管理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2013.9)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换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要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 24 小时临控和管理。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1(试行)》的通知(2014.3.14)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 1 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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