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 瓦斯爐 爐頭 交易合約書 】 立約人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溫岭市燃具閥門廠( 以下簡稱乙方 ) 茲甲方擬向乙方訂購瓦斯爐: 爐頭 (銅) 乙方同意製造提供甲方生產銷售, 經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 ( 本合約書所有內容之附件, 均視為本合約之有效部分 ) 第 1 條: 訂購標的產品 1.1 品名: 爐頭 (銅) 1.2 規格: 依甲方提供之圖面( 如附件一)。 1.3-1 零件價格( FOB 寧波港) 料號 品名單價(人民幣)E43-0407 爐頭 (銅) ¥ 24 元E43-0408 爐頭 (銅) ¥ 26 元 1.4 電解銅基價依每噸 22000 人民幣為基準,市場變動正負 15% 以內,零件價格依 1.3-1 條計,超過正負 15%,零件價格雙 方再協議之。 第 2 條: 訂購方式 2.1 甲方依貨櫃裝載量開立訂購單(如附件二),向乙方訂購本合約 標的物品。 2.2 如有臨時訂購需求時, 甲方得以電話傳真先行向乙方訂貨,但 甲方同意一週內補寄訂購單給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購單視為 本合約之部份。 第 3 條: 包裝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裝材料及方式包裝。 第 4 條: 訂購標的物之交貨期限1 4.1 依甲方訂購單之交貨日為交貨期限,交貨的前置時間應有 45 日;但甲方有特別要求時,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產及交貨。 4.2 分批交貨則依甲方訂購交貨之安排為依據,並於訂購單上註 明批量交貨明細。 4.3 甲方如需變動交貨日,應由雙方協議,並於變動日的前七天 以書面通告乙方變動的延遲日期,最多以 45 日為限。 4.4 分批交貨以貨櫃裝載量(20 呎或 40 呎)基數為訂購之個別單 位。零件的試樣訂購量不受此限。 第 5 條: 交貨方式及地點 5.1 以浙江省寧波港為交貨地點。 5.2 船公司及保險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預定出口前 14 天應以 傳真主動通知甲方並由甲方通知乙方船公司結關日訊息。 5.3 交貨時,由船公司以電報放貨方式,透過甲方在海外子公司 (B.V.I)之名義文件形式,逕行運交台灣的甲方。 5.4 乙方委託之進出口公司應於裝運前將 I/V、P/L FAX 予甲方確 認無誤後,配合船期,將貨物送交指定船公司並將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 名義之 I/V,P/L,及船名、航次、B/L NO 等資料以 FAX 通知甲方後,並以快遞方式寄送甲方 (台灣省台中市英才路 512 號)。 第 6 條: 驗收 6.1 產品之驗收規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圖面及測試規格為 準,並依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