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17)预付卡一、预付卡的概念和分类(一) 预付卡的概念预付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预付卡的分类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按不一样原则,可以对预付卡做不一样的分类
二、预付卡的有关规定(一)预付卡的限额1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 元
(二)预付卡的期限1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2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三)预付卡的办理1
个人或单位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一次性预付卡 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预付卡
(四)预付卡的充值1
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一次性充值金额 5000 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五)预付卡的使用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互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六)预付卡的赎回1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步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七)预付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