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转型中的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看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肖 萍内容提要: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正处在转型期中,新司法考试自实行,而旧司法考试制度将到才废除
新司法考试通过与法学教育和司法研习改革的有机结合,形成新的培养法曹体系
作为法曹培养制度的一种构成部分,新司法考试由本来的选拔型考试转变为资格考试,重视保证职业法律人才的素质
在几年的实践中,新司法考试制度暴露出了许多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步也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提供了许多崭新的视角
关键词:日本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一、转型期的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根据《日本司法考试法》第 1 条第 1 款的规定:“司法考试是以判定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与否具有必要的学识及对知识的应用能力为目的的国家考试
"从起,司法考试实行旧司法考试与新司法考试并行的作法
所谓旧司法考试是指到为止以“司法考试”的名义实行的,从起根据司法考试法附则的规定,作为特例实行的考试
旧司法考试将于废止
新司法考试是指开始实行的新的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废止后,将只保留新司法考试
在日本,要成为法曹的人,只通过司法考试是不够的,还必须参与司法研修所的司法研习,并通过最终司法研修所的考试,方能获得成为法曹的资格
①新旧司法考试合格者参与的司法研习也不尽相似
(一)旧司法考试制度的状况日本的旧司法考试制度是从 1949 年开始实行的
旧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场分设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等 11 个都市
考试分为两次、四个阶段,即第一次考试的一种阶段和第二次考试的三个阶段
大学毕业生均可以免除作为基础科目的教养水平测试的第一次考试,直接获得参与第二次法律考试的资格
对于考生参与旧司法考试的次数没有限制
在通过旧司法考试后获得成为司法研习生的资格
作为司法研习生学习两年后,通过司法研习所最终的考试,就可以被授予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资格
司法研习的时间从 1999 年起缩短为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