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措施》的告知京人社专技发〔〕272 号01 月 13 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月 5 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事业单位不一样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体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合用本措施。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经同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任协议为根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一样岗位类别特点,采用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方式、内容及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毕平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的以及出勤等状况.平时考核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行.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毕年度工作目的任务等状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教育等行业的年度考核,可按照年周期自行确定. 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协议、完毕聘期目的任务等状况。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种月内完毕。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 年度考核成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聘期考核成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 管理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体现; 能,是指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