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18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4﹞87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AA 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 1。 第四条 AA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市管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AA 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 2。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审核、审批,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专项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特点和难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