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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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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5800 字) 2024 年 11 月 29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 12 月 1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公布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土地房屋主管部门(以下称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 预售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土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称登记机构)承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 层以下(含 7 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 层以上(含 8 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 7 层; (五)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低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下,对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预售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四项的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坐落、土地用途、规模、容积率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周期、工程建设计划及分期工程建设计划等建设情况;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的权属归属、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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