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增强城乡规划监管意见 为深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以及省市各级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解决我县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旧城改造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明确城乡规划工作职责 (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我县城乡规划最高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各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统一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各镇负责审批镇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
各镇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三)有关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监管提供经费、技术力量及人员保障,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 (一)要加快依法编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镇总体规划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切实满足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国有土地划拨和有偿出让的基本条件以及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二)严格依法执行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仔细做好“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今后对于形不成一定建筑规模地块的沿街开发、拆旧建新、旧城改造等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