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有机农业奖扶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有机农业进展,提升农业整体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扶持原则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重点扶持蔬菜、水果、花椒三大产业。条件成熟时,循序渐进、适度进展有机畜产品、有机水产品及其他产业。坚持成熟一片、进展一片的原则,实现有机食品基地稳步拓展。 (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实行多种措施,扶持有机食品龙头企业(公司)(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法律规范进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强化龙头企业和专合组织在进展有机农业中的主体作用。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进展有机农业的项目进行集中扶持。建立健全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制度,法律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监督、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扶持范围、对象、方式和年限 (一)扶持范围。重点扶持有机农业进展、有机食品营销、有机食品品牌创建等。 (二)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专合组织。 (三)扶持方式。主要实行优先立项、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奖励等方式予以扶持。 (四)扶持年限。经县有机食品办公室(简称县有机办,设在县农业局内)立项的有机农业项目,在前 3 年有机食品转换期内给予扶持,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条奖励扶持条件 (一)县内企业(公司)、专合组织、自然人。在县重点产业布局范围内,根据县有机农业进展的总体规划布局,实施规模化进展、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管理,符合规划的新建、新扩、新增的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自然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有机办审核批准。 (二)外来企业、自然人。前来我县进展有机食品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县重点产业布局范围内,根据县农业进展总体规划布局,实施规模化进展、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管理。租用土地在 200 亩以上,租期 10 年以上(含 10 年),根据国家标准从事有机蔬菜、有机水果、有机农产品加工等投资规模在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扶持办法标准和程序 奖励扶持分核心示范区基地和辐射区基地分别实施。其中核心示范区基地由县政府审核批准,其他辐射区基地由县有机办审核批准。 (一)土地流转租金补助。对核心示范区基地的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补助。补助办法:对租用土地的龙头企业或专合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