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一、为了法律规范全县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协管、业主自治、各方参加、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三、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办)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镇(办)的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治安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
(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消防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县消防大队负责具体实施
(五)县卫健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反规划建筑的认定工作
(七)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的行为
(八)县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搭建,损坏绿地,任意涂写刻画、贴挂广告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
(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特种设备安全、市场计量等行为
(十)县人防办负责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服务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