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证券讨论报告暂行规定全文(2900 字) 现公布《发布证券讨论报告暂行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发布证券讨论报告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讨论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讨论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讨论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讨论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讨论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讨论报告可以采纳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讨论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讨论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讨论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 在发布的证券讨论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六条 发布证券讨论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讨论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讨论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从事发布证券讨论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讨论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实行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讨论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讨论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