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 33 条内容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确认书实际上就是对其要约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受要约人根据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