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有哪些 二者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失,并且后者的一方在签定合同时也可能有某种欺骗性的因素,但是,前者是刑事犯罪,后者则是民事纠纷,二者有本质不同
然而,在实践中,区分二者的界限往往是比较复杂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没有这一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遭天灾人祸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当事人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只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是,目的是人的主观内在的心理活动,认定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陈述,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各种客观事实进行综合推断,避开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
根据实践经验,一般应注意考察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有履约诚意的,都是有履约能力的,否则就不会签订合同
而合同诈骗者则往往是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例如,既无资金又无货源,只靠虚构的履约能力欺骗对方当事人的,引其上钩
但是,履约能力是可变因素
签订合同时有些能力,签订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因某种意外原因丧失此能力,一般可以证明其是有履约诚意的,不是蓄意诈骗
而有的既无资金又无货源,而且事实上其也不可能搞到资金和货源,两手空空,完全靠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一旦财物到手,合同却根本无法履行,一般可以证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签订合同是其诈骗的手段
2、行为人签订合同有无使用欺骗手段
合法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适用欺骗手段,且有履约能力,一般是可以证明其有履约诚意的
但是,对于根本无意履约的合同诈骗行为而言,是不可能没有欺骗的
这种欺骗可以在签订合同之时,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伪造票据、虚假产权等手段签定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或者是使对方在发觉被骗时无法追回损失的合同,也可以是在签定形式有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