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4)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X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信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鼓舞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和服务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别墅(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等非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公布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内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利润、法定税费以及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