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3、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