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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促进外贸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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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促进外贸进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进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应对外部进展环境的较大变化,加快开放大平台、大通道、大通关建设,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和鼓舞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促进我县外贸稳定增长。结合我县进展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支持对象 本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支持条件 (一)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对县级财政有贡献;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三)在海关、国检、市场监管、税务、外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支持项目及标准 (一)出口增量项目。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生产型企 业每新增出口 1 美元给予 0.02 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贸易型企业每新增出口 1 美元给予 0.01 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二)进口设备项目。企业进口先进机电设备生产线、整 机和关键零部件,根据进口金额每 1 美元给予 0.02 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外贸上规模项目。对出口总额初次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含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出口总额初次达到 1000 万美元以上(含 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出口总额初次达到 3000 万美元以上(含 3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出口总额初次达到 5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四)跨境电商平台项目。积极培育引进一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纳入跨境电商海关统计(9610 项下)的跨境电商及平台企业,根据出口新增业绩给予每美元 0.01 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五)出口品牌及出口基地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出口名牌”、“出口基地”及“出口基地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出口基地”及“出口基地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 3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六)A 类及 AA 类企业项目。对新获得海关部门评定的 AA 类企业、A 类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国检部门评定的“一类企业”给予 3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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