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应具备哪些显著特征 一、商标应具备哪些显著特征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商标具有独占性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律规定
商标具有价值
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加市场竞争的工具
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以极其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