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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高行终字第43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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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文教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2024)高行终字第 438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高行终字第 43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海县文教用品供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育才西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仲平,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陆乃炽,男,汉族,1949 年 3 月 21 日出生,住上海市南汇县周浦镇小云台街 93 弄 17 号。 委托代理人潘家喜,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海县文教用品供销公司(简称文教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作出的(2024)一中行初字第 207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2024 年 11 月 9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11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旭东、栗仲平,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颖、程强,原审第三人陆乃炽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家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乃炽系第 95111654.1 号,名称为“一种防近视书簿”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24 年 4 月 17 日,文教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4 年 5 月 13 日,其补充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理由。2024 年 5 月 24 日,陈朝晖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4 年 1 月 20 日,东台市金东印刷有限公司(简称金东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4 年 10 月 19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6487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6487 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文教公司不服第 6487 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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