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2024)高行终字第 99 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高行终字第 99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相,男,汉族,1970 年 11 月 7 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城关镇天寿东路外贸宿舍 2-502 室
委托代理人徐平华,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莫建平,男,汉族,1977 年 8 月 25 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杭州湾镇十丁潭村
委托代理人赵海生,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伟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作出的(2024)一中行初字第 562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 2024 年2 月 21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伟相的委托代理人徐平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崔峥、郭健国,原审第三人莫建平的委托代理人赵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伟相系99215524
X 号名称为“多功能狗圈”的有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2024 年 9 月 17 日,莫建平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024 年 10 月 15 日,莫建平增加了无效理由,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 年 3 月 15 日,专利复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