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 土壤资源作为农业生产的根本,其永续利用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过程中,迫切需要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而美国作为环境立法的先进国家,其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有许多成功之处可供学习。根据不同的需求,美国的土壤保护通过不同的法案来规制,其中最重要的两部立法是 1976 年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法(TheResourceConservationRecoveryAct,以下简称 RCRA)和1980 年的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The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又称超级基金法,以下简称 CERCLA)。 一、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CRA) (一)立法背景。RCRA 是之前固体废物处理法的修正案,是对危险废弃物处理问题日益严重作出的回应。该部法律立足于长远,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污染,核心条款是对固体废物的清理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和清理。因为废物处理的过程也可能涉及水或者空气的保护,因此它不仅涉及土壤的保护,但对废物的处理主要以土地为载体,包括地表处理(如堆置于地面)或地下处理(如地下掩埋或深井注射等),因此废物处理对于土壤质量的威胁日益凸显,该部法律对于土壤保护的意义也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鼓舞减少废物产生和循环利用,降低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威胁,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RCRA 的大部分条文都旨在设计一个管理计划来法律规范废物的产生、加工、储存和处理的全过程。从法律的主要条文来看,该部法律主要为了达到以下四个基本的立法目的:1.确立所管辖的废物种类及其定义。2.在美国环境法上第一次建立了一套追踪系统,完整地记录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3.建立废物从诞生到最终清理的操作标准。4.建立垃圾处理、储存和处置设施的强制性规定。这一“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控制是通过对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生产者、运输者以及处理、储存、处置设施(Treatment,Storage,andDisposalFacilities,以下简称 TSD 设施)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施以法律上的控制要求来实现的。(二)调整对象(规制的废物)。RCRA 将废物从整体上分为固体废物和固体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包括垃圾、液体物质、固体物质和由特定活动产生的其他废弃物,包括由工业、商业、采矿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固态的、液态的、半固态的或气态的废物。危险废物则由两种方式来进行界定:列举式和描述式。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