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管治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场地平整、基坑(槽)与管沟开挖、路基开挖、人防工程开挖、地坪填土以及路基填筑、基坑回填施工等招标投标。第三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垫资等理由强揽、垄断土石方工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土石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进行土石方工程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履行立项、征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土石方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机构或者县招标投标管理局交易中心招标。第九条采纳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经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后,在规定的媒介上。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及国家相关定价依据,定期编制土石方工程政府指导性预算标准并予以,招标人应参照此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土石方工程施工资质和对招标项目组织施工建设的能力。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采纳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