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晕倒能否认定工伤
真实案情 员工中午在公司指定健身房健身后晕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公司于 20XX 年 12 月向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XX 年 4 月 11 日,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员工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视同工伤
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评析 观点一: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该规定没有对员工健身时间是否纳入工作时间做限制,意味着单位和员工可以约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到指定健身房健身,有助于员工缓解压力和恢复工作状态,目的仍然围绕更好的开展工作,且整体上并未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所以应视为工作时间
观点二: 健身房不属于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需要严格把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重要推断标准
工作时间应当是员工正常在公司工作或因公司安排外出,执行公司事务的时间,并不包括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应当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并不包括员工个人原因所前去的地点
本案中,员工是在健身房进行高强度锻炼时突发疾病,其行为已经超过工作的合理范围,因此应将健身行为视为已脱离工作状态
庭审主张 一审: 公司: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工伤
人社局:健身时间不是工作时间
二审: 人社局:高强度健身已经脱离工作状态,不是工伤
公司:员工健身是我们认可的
裁判态度 一审法院: 员工事发当天,上午 8:50 在工作单位工作,中午 12:18 到公司指定健身房健身,13:04 晕倒在更衣室,员工健身时间符合公司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亦符合受公司控制和支配,目的也是为单位更好制造效益等因素,因此应当认定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