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_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法律规范进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 xxxx 年 x 月起至 xxxx 年xx 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仔细履行政府职责,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坚持公益普惠、政府主导、改革创新、法律规范管理的原则,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到 xxxx 年底前,完成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需求得到更好保障。 (二)工作任务。 1.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重要的公共教育资源,其规划建设与整改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与城市进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进展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x 省学前教育条例》,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xxxxx),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相关标准和法律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进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等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