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第一,一屋二租时,如何确定承租人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6 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非法转租时,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除持期间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16 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非法转租合同无效;合法转租合同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部分无效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15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两种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20 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后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的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五,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24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