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法律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基金管理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