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颁布日期】1994
27 【实施日期】1994
27【颁布单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于〔设立日期〕,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于〔登记日期〕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数字〕公司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全称〕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第三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号码〕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数〕年〔或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宗旨内容〕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