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出口貿易程序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92.09.23一、前言◆ 76 年以前,外匯管制時代,輸出許可證除貿易管理需要外,亦具有配合外匯稽核目的,分結匯與不結匯兩種。之後,外匯管理改為申報制,大幅放寬外匯限制,此時,輸出許可證純為貿易管理需要,不再分結匯與不結匯,出口管理得以大幅度簡化。◆ 82 年 2 月 5 日,貿易法公佈施行,依據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之方向,減少出進口限制,並於 83 年 7 月 1 日公布「限制輸出貨品表」及「委託查核輸出貨品表」,對於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落實免除輸出許可證制度,貿易管理逐漸達到自由化、國際化之目標。二、本局與農產品出口有關之法規◆ 貿易法及其施行細則◆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三、出進口廠商登記法源依據:貿易法第九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一)資格:公司或行號經營出進口業務(二)登記應檢附文件1、出進口廠商登記申請書2、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行號: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英文名稱預查 1、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2、不得類似(僅有冠詞、縮寫、空格、符號、單複數、詞類變化、大小寫或一般非專業名詞之差異等),一般非專業名詞係指 enterprise 、industry、export、import、trade、business、international、manufacturing…等3、不得與現有或解散、歇業、註銷或撤銷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或類似4、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5、時效:六個月(四)登記及預查之方式:現場、傳真、郵寄、線上申請。(五)變更登記:依法合併或變更中文或英文名稱、組織、代表人或營業處所,應檢具有關文件辦理變更。四、農產品輸出規定法源依據:貿易法十一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前項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名稱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免證輸出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輸出前項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一)限制輸出貨品表指列有輸出規定代號「111」、「121」及「122」之貨品(統計表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