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7-15【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农产品批发市场人事、财务及业务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 (以下简称市场) 之种类及其经营品目规定如左: 一果菜市场:蔬菜类、青果类。 二家畜 (肉品) 市场:猪、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场:鸡、鸭及鹅等。 四鱼市场:鱼、贝、介、藻等水产品。 五其他市场:经营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 六综合市场:综合经营两种以一市场之品目。 第 3 条 市场分为六等,其分等标准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 (肉品) 、家禽、鱼市场之分等,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市场及综合市场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4 条 市场应具备之设施如左: 一果菜市场 (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 (交易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搬运设施 (输送机及搬运车等) 、公共设施 (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 (饮用水、各种照明设施等) 及卫生设施 (厕所、浴室、废弃物清理、消毒设施等)。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立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清洗、冷藏、晒场、脱水、加工、分级、零批、包装、整理设施、农药残留测定等类设备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二家畜 (肉品) 市场: (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 (交易场、系留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 、公共设施 (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 (饮用水、冲洗、各种照明设施等) 、卫生设施 (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其为肉品市场者,应增设冷藏冷陈设施 (预冷室、冷冻库、冻藏库) 及搬运设施 (屠体吊挂冷藏车) ,有屠宰业务者,应依屠厗场设置之有关规定,设置有关设施。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置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分切、分级、包装设施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三家禽市场: (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 (交易场、系留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 、搬运设施 (输送机或搬运车等) 、公共设施 (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 (饮用水、冲洗、各懂照明设施等) 及卫生设施 (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