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制度 一、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病假须凭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书和病情证明
因病情严重,来不及事先出示医院有效处方和诊断书的,必须在上班后两天内将有效处方和诊断书补交给办公室和稽查班
假期结束必须立即销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必须首先报班长批准,分管副站长签字,最后报站长审批同意(行管人员以次类推)
站领导请假须经处主管领导批准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按程序审批或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越权批准者,与请假者同罚
四、3 天(含 3 天)以下的病、事假由站长审批;4 天(含 4 天)以上的病、事假由站长签署意见报处主管领导批准;站领导 5 天(含 5 天)以上的病、事假须经处主管领导批准
国家法定假报处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休假
五、职工旷工一天,扣发两日工资
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上报管理处予以解聘
计划内临时工连续旷工 5 天,全年累计旷工 10 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原则上不许换班,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换班的,须站分管领导同意,一次只许代两个班,且由一人代班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七、休假规定 (一)婚假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婚假 3 天,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 天,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配偶在外地且需在配偶所在地结婚的路途假可另计,途中车、船、住宿费自理
(二)探亲假 经批准,员工在休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休假时间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一次,给假 30 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给假 20 天
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
休假期间包括法定假日
(三)丧假 凡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岳父、岳母或公婆)死亡后,给予 3 天丧假;丧假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途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办公室负责行管人员和监控人员的考勤,稽查班负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