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 《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业经 20XX 年 2 月 24 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XX 年 3 月 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 年 4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与使用、设施保护、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法律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鼓舞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讨论,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