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六师公司法人治理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企业:(一)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第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四者在追求收益最大化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具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各有不同。第二章 股东会第五条 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按照规定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四)依法获取股利、转让出资;(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八条 股东的义务。(一)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股东会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