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仔细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XX〕52 号)精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信息公开表 3.警示约谈记录 20XX 年 10 月 28 日 (联系人:刘志海;联系电话:2820890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及大型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应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属地和事权分工相结合原则,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支持进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舞有关行业组织建立行业服务法律规范、自律规则和行业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法律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高质量进展。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五条 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单位,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通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第六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