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全文) 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全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的简称。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根据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30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