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12 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已于2007 年 12 月 6 日经农业部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孙政才二○○八七年一十二月二七日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负责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 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 3 名或者 5 名考评员组成
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 5 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 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二)有 5 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 3 名为室内检验员;(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 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