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绿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地址和经营期限
公司法定名称:赤峰绿城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公司法定地址:宁城县天义镇朝阳街县供销合作社办公楼
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 第二章 宗旨及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宗旨:以市场为主题,按着政府城市发展战略,强化废旧物品市场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再生资回收市场管理;市场房屋、摊位及设施出租;市场清洁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三百万元人民币,由宁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增减,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和总经理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总经理一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根据授权范围行使出资者权利,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董事会的决议及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报授权方批准
第九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董事应当熟悉本公司业务,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有《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但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担任成员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批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投资方式;2、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3、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