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二〇〇八年一月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华北电监局《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太原电监办、济南电监办(以下统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参与所辖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中介机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审查和公布所在辖区符合要求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名单。太原电监办、济南电监办应当将各自辖区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抄送华北电监局。第五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按照自愿申请加入的原则,填报《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书面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辖区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在该辖区内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未经相关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同意,中介机构不得在该辖区内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第六条 参与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要求,具备并网安全性评价经验和能力,熟悉本区域电网安全运行情况和技术特点,能够独立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三)能够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按照委托工作范围从事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四)能够按规定出具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做到公正、客观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五)服务周到,收费合理。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在辖区内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的中介机构终止其在辖区内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资格,对工作优质高效、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予以表扬。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逐条对照辖区电力监管机构颁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进行现场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