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XK13-002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磷肥产品部分)1 总则1
1 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四个单元的磷肥产品,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 1
表 1 磷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优等品(有效 P2O5≥18
0%)一等品(有效 P2O5≥16
0%)合格品Ⅰ(有效 P2O5≥14
0%)合格品Ⅱ(有效 P2O5≥12
0%)钙镁磷肥优等品(有效 P2O5≥18
0%)一等品(有效 P2O5≥15
0%)合格品(有效 P2O5≥12
0%)钙镁磷钾肥一等品[总养分(P2O5+K2O)≥15
0%]合格品[总养分(P2O5+K2O)≥13
0%]肥料级磷酸氢钙优等品(有效 P2O5≥25
0%)一等品(有效 P2O5≥20
0%)合格品(有效 P2O5≥15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