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XK13-002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磷肥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四个单元的磷肥产品,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 1。表 1 磷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优等品(有效 P2O5≥18.0%)一等品(有效 P2O5≥16.0%)合格品Ⅰ(有效 P2O5≥14.0%)合格品Ⅱ(有效 P2O5≥12.0%)钙镁磷肥优等品(有效 P2O5≥18.0%)一等品(有效 P2O5≥15.0%)合格品(有效 P2O5≥12.0%)钙镁磷钾肥一等品[总养分(P2O5+K2O)≥15.0%]合格品[总养分(P2O5+K2O)≥13.0%]肥料级磷酸氢钙优等品(有效 P2O5≥25.0%)一等品(有效 P2O5≥20.0%)合格品(有效 P2O5≥15.0%)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