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财务费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费用开支行为,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费用是指本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财务性费用
第三条 财务费用开支坚持“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监督制约、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费用管理审批权限第四条 财务费用开支必须做到计划控制,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实行比例管理、限额管理、专项报批三种形式
第五条 总行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财务管理和重大财务费用的审批,分管财务副行长和会计财务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财务管理和审核职责
第六条 支行成立财务管理小组,成员由行长、副行长、主管会计、员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对支行的财务管理和财务费用审议、审批
第七条 财务费用审批权限
除工资性支出外,支行费用支出单笔金额超过 600 元的(不含业务招待费),由支行财务管理小组审查后,一律上报总行审批;支行上报费用单笔额度在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下的,经财务会计部初审后,由分管副行长审批;单笔费用在 2000 元以上的,经财务会计部、分管副行长初审后,报行长审批;单笔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经财务会计部、行长初审后,报本行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财务费用的列支第八条 比例管理的费用(一)业务宣传费
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 5‰计提,由总行统一使用
(二)广告费
全年控制在营业收入的 2%范围内,由总行统一使用
(三)业务招待费
支行按利息收入的 2
6‰以内掌握使用,其余由总行统一使用
(四)公杂费
指购置营业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由支行按权限列支,全年不得超过支行利息收入的 0
(五)职工福利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