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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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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0〕4 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 4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形成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格局,确保村社财务管理公开公平规范,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省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社)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理财,规范管理,财务公开。第四条 区、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管理、监督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村社账乡镇(街道)代管制度。乡镇(街道)依托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统一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第六条 村及以下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出纳(报帐)员 1名,协助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管理本级财务。出纳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主要在职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中推选,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同意后上岗。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设主任 1 名,由各乡镇(街道)农经农技站站长兼任,代理会计 1—2 名,档案管理人员 1 名,在乡镇(街道)现有在编农经业务人员中择优聘用。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第七条 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负责搞好代理记帐、代理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信息服务。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 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年度计划应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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