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 60 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来源: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时间: 2009-9-24 8:53:07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建国 60 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土地制度的变革相联系,土地制度变革的内容是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建国 60 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变革,清晰地显示了这样一条改革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土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一、土地改革的产权分析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是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通过改变土地产权关系,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利益要求,规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通过调整土地关系,使土地制度能够更好地符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但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不同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也不总是同步的,有时甚至是相矛盾的。一种土地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既定指导思想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说,土地制度的变革又和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伴随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演进的过程。 新中国建立以后,新生的政权面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生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在农村,恢复生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实现与土地的结合。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就必须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把地主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大的积极性。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土地改革以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关系来看,土地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农民的小私有制。这种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层次的组织,农业生产是建立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这一特征,从产权关系上看,体现的是新民主主义的性质;从生产力性质上看,体现的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但同时又必须看到,当时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