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一、标识内容(和标识位置) 1
产品名称(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上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 2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可视面)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4
净含量(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也可标注在可视面) 5
化妆品全成分表(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请参见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6
产品标准号(可视面或者说明书上) 7
生产许可证编号/QS 标志(可视面) 8
安全警告用语(可视面) 9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存条件(可视面) 释义:展示面 是指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包括销售包装的正面、背面、顶面、侧面和底面以及在不破坏外包装的情况下打开花盒顶面后的一面或包装容器的任何一面,不包括说明书)
二、采用 INCI 名 按照成分名称统一采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的名称; 三、限性的理解 自 GB5296
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批准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需实行全成分标识
目前 GB5296
3-2008 已于 2008 年 6 月 17 日发布,即全成分标识自 2010 年 6 月 17 日开始全面执行
以下是逐条解析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