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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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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验规定(2007 年版)第一章 总则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等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三、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被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消认定资格。 第二章 检验程序一、检验申请与受理(一) 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录 1),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二) 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三)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见附录 2),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二、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 12 个月。三、检验报告出具(一)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二) 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三) 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四) 检验申请单位凭《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检验申请单位应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上签字。(五) 检验申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 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2.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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