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概念和基本类型(一)基本概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自愿、民主原则自发地联合起来,以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要、增加成员家庭生产经营收入为目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购买,产品生产、销售、初加工、储运,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生产设施共同利用,市场信息、生产信贷等服务。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包括第一产业,而且覆盖第二、三产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加入组织的成员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是小农户的一种经济联合体。它并不是要取代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而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工具。农户通过合作组织的集体联合行动,来增进各自家庭经营的收益。其次,加入组织的成员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有着共同的经济需求。是农户的共同业务需求,而不是简单的血缘、地缘纽带将成员联合在一起。第三,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成员资格开放原则。农民根据自己的需求、意愿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享受成员的权利,履行成员的义务。一个农民可以加入一个或多个业务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农机服务、手工业生产等。第四,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原则。在组织内部,成员不论个人生产规模大小或出资额多少,人人平等,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修改、重大决策以及理事会、监事会决策层选举等方面,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选举权。第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作为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为社员服务的目标,在市场上开展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追逐利润最大化;作为互助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人为本,是以社员为本位的组织,内部运行依赖于成员间的相互帮助、相互信任,成员对组织的主动参与、对组织的承诺和忠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特属性体现在收益分配原则上,是按照成员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额比例向成员返还盈余。(二)与人民公社制度、公司制的区别与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不同,改革开放以来诞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的,农民自治的、自负盈亏的自助经济组织。第一,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是为社员服务,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像人民公社那样要完成政府的各种农产品生产定购任务。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自愿入、退社的成员制度,农民自我决定是否加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