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平市卫生局 文件南职改办[2009]42 号南平市职改办 南平市卫生局关于做好 2010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职改办、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 2010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函[2009]497 号)精神,为做好我市 2010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1、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 2010 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① 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② 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③ 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2010 年在校毕业生参加考试的,必须在领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时提交在教学、综合医院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材料以及毕业证书。(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五年;②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二年;③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④ 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2008 年后(含 2008 年)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取得护理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2008 年前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须参加护理初级(师)考试。(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 取得相应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