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探望权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逝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
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实行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实行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 10 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 10 周岁但不满 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化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 假如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法实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